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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灭资与张贵生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52号 申请执行人王灭资,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贵生,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灭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贵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52号

申请执行人王灭资,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贵生,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灭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贵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贵生名下银行存款1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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