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52号 申请执行人王灭资,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贵生,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灭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贵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贵生名下银行存款1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