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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华与肖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35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华,男,195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吕康伟,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肖利峰,男,198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35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华,男,195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吕康伟,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肖利峰,男,198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执行人李云华与被执行人肖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肖利峰名下小型普通客车在安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银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