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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田志平、张永民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田志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永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耿海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孟芳,女,汉族。 上列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田志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永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耿海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孟芳,女,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安飞证经字第309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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