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田志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永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耿海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孟芳,女,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安飞证经字第309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