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3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张福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爱婷,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卫峰,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福红、李爱婷、张卫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龙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2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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