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龙执字第28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周艳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崔金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乔昱昕,男,汉族。 被执行人崔金安,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08)龙执字第281-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崔金燕在金融机构存款4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交付部分款项,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崔金燕在金融机构存款4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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