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374-3号 申请执行人靳某甲,男,2012年3月15日生。 法定代理人靳某乙,女,1982年6月27日生。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1月5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8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新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道城路营业所的帐号6221884960017964034内的存款壹仟捌佰肆拾叁元整(¥184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致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