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765号 申请人安自民,男,1962年11月11日生。 被执行人王铁记,男,1963年6月8日生。 本院在执行安自民与王铁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铁记与2014年11月14日将本金2041元交付申请人安自民,申请人安自民自愿放弃本案利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万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