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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自民与王铁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765号 申请人安自民,男,1962年11月11日生。 被执行人王铁记,男,1963年6月8日生。 本院在执行安自民与王铁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铁记与2014年11月14日将本金2041元交付申请人安自民,申请人安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765号

申请人安自民,男,1962年11月11日生。

被执行人王铁记,男,1963年6月8日生。

本院在执行安自民与王铁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铁记与2014年11月14日将本金2041元交付申请人安自民,申请人安自民自愿放弃本案利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万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