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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学一与尚桂兰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24号 申请人苏学一,男,1941年7月9日生。 申请人尚桂兰,女,1945年3月2日生。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55号。 负责人吕红伟,经理。 申请人苏学一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24号
申请人苏学一,男,1941年7月9日生。
申请人尚桂兰,女,1945年3月2日生。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55号。
负责人吕红伟,经理。
申请人苏学一、尚桂兰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三日内依法申报财产,五日内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完毕。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签收上述法律文书,但逾期并未申报财产,我院于2014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罚款200000元,该罚款决定书于2014年5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虽然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打到我院账户21450元,但至今未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也未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存款20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士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