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673-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清,男,1971年1月17日生。 被执行人王英辉,男,1985年10月9日生。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滑王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新清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王英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英辉有车牌号为豫E8117X号的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王英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8117X号的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二、查封扣押为一年,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年检。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