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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超华与王前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883号 申请执行人徐超华,男,1984年10月2日生。 被执行人王前明,男,1981年3月4日生。 本院在执行徐超华申请执行王前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超华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883号
申请执行人徐超华,男,1984年10月2日生。
被执行人王前明,男,1981年3月4日生。
本院在执行徐超华申请执行王前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超华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城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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