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883号 申请执行人徐超华,男,1984年10月2日生。 被执行人王前明,男,1981年3月4日生。 本院在执行徐超华申请执行王前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超华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城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