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鹤壁市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宝山循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宝山循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一案中,经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双方具有互负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备案资料需要一定期限,被执行人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无法编制工程档案送交鹤壁市城建档案馆备案。申请执行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备案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壁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第(2013)第01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备案资料,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保军
执行员  李胜强
执行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