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固执字第84号 申请人方福明,男,汉族,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殷伟伟,男,汉族,住固始县。 申请人方福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伟伟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固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殷伟伟下落不明。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殷伟伟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大江 审 判 员 李宝童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代志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