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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齐克英、张士发、杜才宏、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固执字第160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 被执行人齐克英、张士发、杜才宏、洪梅。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克英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河南省固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固执字第160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

被执行人齐克英、张士发、杜才宏、洪梅。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克英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固法民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齐克英、张士发等下落不明。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齐克英等4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法民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光

审 判 员  李宝童

审 判 员  李大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代志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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