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固执字第112号 申请人霍占国。 被执行人霍善峰。 申请人霍占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固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霍善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霍善峰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建中 审 判 员 柴明亮 审 判 员 王杰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志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