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66号 罪犯陈小伟,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9月24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小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陈小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小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小伟等人因故与他人发生纠纷,并约定在永兴路NO.1网吧相见,双方在该网吧见面后,因言语不和引起厮打。殴斗中,孙飞持刀朝王小虎腹部猛刺一刀,致王小虎胃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王宁持刀朝王楠腹部猛刺一刀,致王楠重伤,又持刀朝姬康宁左腹部、左上臂各刺一刀,致姬康宁轻微伤。胡小伟在双方殴斗中,亦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右胸部致重伤。案发后,陈小伟投案自首。 罪犯陈小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小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小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小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09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