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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明潮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62号 罪犯杜明潮,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62号

罪犯杜明潮,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明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2011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明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4日2时许,被告人杜明潮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一娱乐广场,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引起厮打,杜明潮持刀朝杨某某胸背部、右股内侧各扎一刀,后又将前来劝架的保安冯某某刺伤。

罪犯杜明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杜明潮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杜明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明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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