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兵 减 刑 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商刑执字第169号 罪犯李兵,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民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于2011年1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兵伙同袁永涛(已判刑)等人在民权县城关镇新一代网吧门口,手持钢管等凶器无故对在网吧上网的民权县师范高中学生谢志岩、史东升殴打,将二人打伤。次日凌晨被告人李兵又伙同袁永涛等人无故将正在龙飞网吧上网的民权县师范高中学申振军拉至新一代网吧门口对其殴打。 罪犯李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兵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9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