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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信占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74号 罪犯田信占,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定陶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睢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74号

罪犯田信占,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定陶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睢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信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于2011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同年2月1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信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信占于2011年6朋22日9时40分,驾驶鲁RG3799号中型普通货车,沿S32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睢县尚屯名不虚传马楼村路段,在超越魏存勇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时与该车发生相撞,后又撞到王涛的自行车上及路南沿四棵杨树上,致驾驶摩托车者魏存勇和乘车人张保良二人死亡、乘车人朱海洪和骑车人王涛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信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罪犯田信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获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田信占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信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信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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