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5号 罪犯潘副官,男,1990年4月2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民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副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商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6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潘副官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10日夜,该犯伙同他人在本市某小区盗窃被害人郭某价值2590元踏板摩托车一辆,并开到民权县后销赃。该犯系累犯。 罪犯潘副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潘副官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副官虽自入狱以来获得表扬2次,但由于该犯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在刑满释放半年多的时间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且在释放期间仍有盗窃犯罪行为,并因漏罪两次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副官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