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9号 罪犯师瑞洁,又名徐梁育,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川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师瑞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201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师瑞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5日凌晨,该犯伙同他人到该市某大盘鸡店喝酒吃饭,期间因学邻桌说普通话,被邻桌周某某看了一眼。该犯等人即上前无故滋事,并用啤酒瓶、板凳开始砸被害人周某某、董某二人。其同案犯持匕首将二被害人捅成一人轻伤,一人重伤。 罪犯师瑞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师瑞洁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师瑞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师瑞洁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