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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兵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号 罪犯田兵,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虞少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号
罪犯田兵,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虞少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商少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2年7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2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宋殿卿、李晓杰、田兵等人伙同他人预谋后,将被害人张程洪从虞城县城郊乡“心雨网吧”叫出,采取威胁手段,抢走现金4元,后又威胁张程洪到其住处拿银行卡取钱。在张程洪住处,李晓杰、韩金涛搜出现金254元,抢走其价值230元的手机1部,并对张程洪进行殴打,后到自动取款机上从该卡中取走现金200元。被告人田兵亲属与被害人张程洪案外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田兵取得被害人谅解。
罪犯田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田兵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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