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文华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5号 罪犯王文华,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兰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5号
罪犯王文华,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兰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文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文华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汴刑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于2010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2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到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文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文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李彩云搭乘被告人驾驶的面包车回家,途中因索要车费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王文华强行将被害人拉到谷营乡黄河大堤上,以持刀相威胁抢走其现金1000余元,价值40元的手机一部。案发后手机退还给了被害人。
罪犯王文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文华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文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林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