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7号 罪犯戚爱军,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民刑初字第190刑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186号刑事判决,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对该犯的量刑部分,改判该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不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1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戚爱军2010年9月至12月,该犯与同伙以修理汽车换配件为由,引诱修理厂老板拨打同伙事先贴出的出售汽车配件虚假广告上的电话,当汽车修理厂老板将购买汽车配件款汇入其账号后,该犯与同伙将款取出私分。该犯参与作案12次,骗取受害人人民币12万元。二审期间该犯家人退出部分赃款。 罪犯戚爱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记功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戚爱军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戚爱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戚爱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