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敏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民金初字第274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宏亮,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敏生,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樊占军,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民金初字第274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宏亮,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敏生,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樊占军,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兰振威,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敏生、樊占军、兰振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由审判员陈兆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宏亮、被告黄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占军、兰振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5日,被告黄敏生在我社借款10万元,期限12个月,月利率9.9‰,由被告兰振威、樊占军担保。该笔借款于2013年7月15日到期后,被告因资金不到位,在我社办理了展期,下欠本金9万元,利息清至2014年6月30日。经我社追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黄敏生偿还我社贷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被告樊占军、兰振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黄敏生辩称:愿意先偿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完毕。
被告樊占军、兰振威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黄敏生在2012年7月15日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月利率9.9‰,2、个人借款合同一份,3、保证合同一份,2-3号证据证明被告黄敏生由被告兰振威、樊占军担保借款十万元的事实;4、借款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黄敏生申请借款的事实;5担保保证书两份,证明被告兰振威、樊占军愿意为黄敏生担保的事实;6、展期协议一份,证明该笔借款展期金额为九万元,展期至2014年7月15日;7、展期申请书一份,展期担保承诺书两份,证明被告黄敏生申请展期,兰振威、樊占军愿意对展期进行担保的事实。
被告黄敏生、樊占军、兰振威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7月15日,被告黄敏生由被告樊占军、兰振威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期限12个月,月利率9.9‰,逾期借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该笔借款2013年7月15日到期后,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9万元的展期,期限12个月,展期利率为10.2‰,该展期借款于2014年7月15日到期,被告息清至2014年6月30日。下欠本金90000元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黄敏生与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并从原告处借款90000元,双方已构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期限偿还展期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其逾期后未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该笔借款及利息,被告樊占军、兰振威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敏生偿还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该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樊占军、兰振威对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黄敏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权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