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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兵与田军只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532号 申请执行人杨艳兵,男,1971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田军只,男,1966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杨艳兵申请执行田军只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军只已按生效法律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532号

申请执行人杨艳兵,男,1971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田军只,男,1966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杨艳兵申请执行田军只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军只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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