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90号 申请执行人牛晨,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郜艳芳,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 牛晨与郜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郜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郜艳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郜艳芳名下的牌照豫EHZ399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郜艳芳名下的牌照豫EHZ399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