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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晨申请执行与郜艳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90号 申请执行人牛晨,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郜艳芳,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 牛晨与郜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07号民事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90号
申请执行人牛晨,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郜艳芳,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
牛晨与郜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郜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郜艳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郜艳芳名下的牌照豫EHZ399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郜艳芳名下的牌照豫EHZ399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