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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殷都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成年,住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殷都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成年,住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1745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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