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马和平与肖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17-4号 申请执行人马和平,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马振民,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肖楠,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17-4号

申请执行人马和平,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马振民,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肖楠,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马振民妻子,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果园新村B8号楼1楼01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民,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振民、肖楠、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0月16日前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肖楠在银行存款贰万元整扣划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敬东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马和平与肖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