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某与安阳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78封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某有限公司。 刘某诉安阳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78封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某有限公司。

刘某诉安阳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安阳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阳某有限公司所有的“柳工”牌50CN型装载机(铲车)三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安阳某有限公司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出租、转让等一切妨碍执行的行为。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周某与刘某建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