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78封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某有限公司。 刘某诉安阳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安阳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阳某有限公司所有的“柳工”牌50CN型装载机(铲车)三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安阳某有限公司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出租、转让等一切妨碍执行的行为。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