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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某某建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55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5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张某某诉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6日审结,该案(2012)安白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55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5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张某某诉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6日审结,该案(2012)安白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周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苗继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