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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刘某建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618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杨某诉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5日审结,该案(2012)安柏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618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杨某诉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5日审结,该案(2012)安柏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刘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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