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856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魏某诉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魏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魏某位于曙光小区XXX号搂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11XXXX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