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马某某与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125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 马某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125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
马某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苗继法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高某与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