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1038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某,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郭某诉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水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郝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郝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