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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齐某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777号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齐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谢某诉齐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777号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齐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谢某诉齐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齐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