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458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邱某,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董某某诉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3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邱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邱某在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庄信用社的存款肆仟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