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841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胡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4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