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653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田某诉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6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马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