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诉刘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7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水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刘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苗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