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524号 申请执行人牛某,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某,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 牛某诉史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史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史某银行存款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