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7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某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水泥设备厂。 江苏省某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诉安阳市某水泥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8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水泥设备厂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阳市某水泥设备厂银行存款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