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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与赵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41-2号 申请执行人桑某,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闫桑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41-2号
申请执行人桑某,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闫桑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赵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账号:622188496000381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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