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41-2号 申请执行人桑某,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闫桑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赵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账号:622188496000381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