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796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某,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 杨某诉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申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申某银行存款壹万陆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