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9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李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8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某某在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存款柒仟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