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5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04月2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张某在凯龙国际1号楼X单元XX层XXXX室房产一套,证号:安阳房管字第000308XX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