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安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周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4年2月1日审结,该案(2003)安民铜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周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