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53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耿某,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6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耿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耿某牌号豫EXW3**号车的入户档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