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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耿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53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耿某,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6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53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耿某,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6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耿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耿某牌号豫EXW3**号车的入户档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