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87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某,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审结,该案(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梁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梁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