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61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8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61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8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任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任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某与崔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