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592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某,女,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宋某诉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5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宋某银行存款账号。621098496000417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秀福 |